因醉酒导致身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李晓慧 来源:惠州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2-12-06 21:18: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郭某在某建筑工地上班,不久前,郭某由于心情不好午餐时大量饮酒。下午,郭某前往所在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高空作业,不听同事一再阻止强行上岗,因醉酒不慎从高空坠落身亡。
公安机关尸体检验确认郭某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241mg,属于醉酒。
郭某家属以郭某死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为由,认为自己应当得到工伤赔偿。那么郭某属于工伤吗?
案例分析
郭某不属于工伤。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郭某的死亡虽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郭某属于醉酒状态,且坠落身亡属醉酒所致,所以不得认定为工伤。
惠州人社温馨提示:敬业精神值得赞,酒后上岗不可取。职工岗前及上岗期间请遵守劳动纪律,切勿酒后上岗,如因醉酒导致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不享受国家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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