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张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机,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8日,张某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7年4月13日,公司为张某补办了相关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并为他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2017年5月26日,经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之死应当视同工伤。
2017年8月6日,张某家属带着工伤决定书,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可是,该中心告知其不符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领取条件。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以上规定,社保部门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张某家属不符合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条件并无不妥。张某家属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此项待遇。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1145.html
上一篇:代表公司参加篮球比赛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规定时效内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应如何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