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过于2020年4月2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焊工,公司为杨过缴纳了工伤保险。
2021年7月24日,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载明: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4日解除,且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同时终止。双方确认离职日期为2021年7月24日17时。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约定,支付杨过离职补偿金223480元。杨过已收到款项。
2021年10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证载明,杨过负伤时间2021年9月30日,工伤类型职业病,职业性中度噪声聋。2021年11月2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捌级。
杨过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过与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予以保护。杨过因患职业病,2021年10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1年11月29日确认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捌级,故本院认定杨过与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签署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杨过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费用由公司负担。据此,杨某相关主张以法院认定核算为准。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杨过2021年7月病假工资323.68元、7月工资差额792.67元、6月至9月期间交通费248元及挂号费、检查费共计1385.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称:依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我公司已支付相关赔偿款。劳动关系解除后的费用,我公司无再次支付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中,杨过与公司于2021年7月24日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后杨过因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于2021年10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21年11月29日确认达到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捌级。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违反上述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无效,并结合杨过提交的票据及其就医地点判决公司支付挂号费、检查费、交通费,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病假工资323.68元和工资差额792.67元,亦无不当。
案号:(2022)京02民终9775号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pingxi/11132.html
上一篇:职工违章操作造成工伤,用人单位扣减停工留薪期工资合法吗?
下一篇:校长在学校突然晕倒,昏迷不醒,人社局四次不认定工伤,检察机关出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