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棚用餐后洗碗摔伤是否属于工伤?近日,涪陵法院对某交建公司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罗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判决驳回原告某交建公司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被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罗某系某交建公司承建的某隧道口项目职工,从事搅拌机作业。某交建公司统一安排该项目职工在工地工棚内食宿,工棚离搅拌站步行仅一分钟左右。罗某的工作时间相对不固定,需要混凝土时即要到搅拌站作业。
2021年1月1日早上7时45分左右,罗某在吃饭后洗碗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当日,罗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茎突撕脱骨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某交建公司的统一安排,罗某食宿均在工地工棚内,该工棚离搅拌机操作现场步行约1分钟路程,同时其搅拌机作业也不具有固定的工作时间。罗某被统一安排在工地工棚食宿是为方便工作,以保障“随叫随到”,更好完成工作任务。而距离工作场所较近的工地工棚,可视为罗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同时事发当天早上,罗某先发动搅拌机后再食用早餐,结合搅拌机作业无固定工作时间的特点,罗某在早餐后洗碗过程中不慎摔伤,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实施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行为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故丰都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
法官提醒
法官庭后表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件中,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职责应当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以及生活常识出发做出正确的判断。劳动者在工棚就餐后洗碗摔伤是否属于工伤,应当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评判。
本案中,因罗某上班时间不固定,具有“随叫随到”的特性,罗某在早餐后洗碗摔伤,虽不在从事本职工作过程中,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但其用餐的行为是必要且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工作密切相关,是为了更好履行工作职责。而罗某受伤地点是统一安排的食宿工棚,在某交建公司能够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因此,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及立法目的,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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