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做好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9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卫健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规范全省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推进工伤保险放管服改革和便民化服务,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救治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70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径向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协议医疗机构),由经办机构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其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协议医疗机构评审程序不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与所在地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且在有效期内的协议医疗机构,可作为全省协议医疗机构。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到参保地所属设区市内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无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支付交通食宿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从参保地到其他设区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经经办机构事先审核同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省内标准),交通食宿费;未经经办机构事先审核同意的,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省内标准),不支付交通食宿费。
四、工伤职工到本省行政区域外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经经办机构事先审核同意的,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未经经办机构事先审核同意,工伤职工自行到省外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待遇。
五、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异地(跨设区市或跨省)就医的,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异地就医。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对确实由于治疗需要转诊转院治疗的,可予以补办转诊转院手续,并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
六、工伤职工居住地、单位驻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外的,经参保地经办机构事先审核同意后,其在居住地、单位驻地所属设区市内协议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省内标准),不支付交通食宿费;其到居住地、单位驻地所属设区市外的协议医疗机构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照本办法第三至五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七、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参照本省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筑牢民生底线,保障工伤职工医疗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对接和主动配合经办机构提出的协议需求,共享工伤职工就诊信息,共同推进全省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服务工作实现提质增效。
九、《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卫生厅、福建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41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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