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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接受公司宴请,为换装提前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搜狐 发布时间:2022-06-22 11:47:00 浏览量:

为了生活,人们四处奔波,打工的苦相信很多人会感同身受,而且出门在外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比如遇上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等,涉及赔偿的话,一般都需要做工伤认定。那么,是不是非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受到伤害才算工伤呢?相信很多人对此知之甚少,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张先生在上海某保安公司就职,算下来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了。2021年春节期间,因为特殊原因,张先生留在上海就地过年,作为一个外地人那种心里的孤独寂寞可想而知。不过,公司在这方面考虑的还是比较人性化,为了体现对员工的关心爱护,特地为张先生这样不能回家的员工准备了年夜饭。


张先生的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到晚上7点,聚餐当天公司的年夜饭安排时间是在晚上7点钟,如果张先生下班就前往聚餐地点的话,身穿一身工作服十分不妥。毕竟是过年嘛,张先生也不想自己的穿着破坏了整体气氛,为了顾及体面,张先生决定提前一点时间下班,回到住处换装打扮一番。


张先生将这个想法向自己的直接领导汇报后,征得了同意。当天下午6点10分左右,张先生就离开了工作岗位,骑上自己的小电动赶往住处。但天有不测风云,当张先生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来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在这起事故中无责任。


既然出了车祸就涉及到赔偿,张先生按照相应规定向上海市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后来根据调查结果,人社部门认为张先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且不负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不过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却遭到张先生所在公司的反对,认为张先生提前下班,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工伤认定不妥。


公司认为,张先生工作时间是早上7点至晚上7点,而张先生在晚上6点10分左右就擅自离开岗位,且没有交接班,也没有赶往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餐地点,因此张先生的工伤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张先生所在公司还以此为由,将上海市人社部门诉至浦东法院。


那么,张先生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呢?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张先生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这里面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要看是否因工负伤。但不同的情况下,对工伤认定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者受伤行为都视为工伤。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工伤认定情形,大部分都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但其中也有患职业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些情形也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的。


本案中争议的就是张先生是否应该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的伤,因为张先生所在公司一再强调张先生是提前离岗发生车祸受伤,而这个时间点上区分是否合理,张先生提前下班换装赶赴公司组织的宴请是否算作上班时间和上班行为。上下班途中到底又包括哪些行为呢?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般包括四点,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其二就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也就是说,认定张先生为工伤,必须在时间、地点上具有合理性。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张先生在离开岗位前,确实向自己的直接领导申请同意后才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其理由是返回住处换衣服,因此应当认定为其是在合理时间从工作地点往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张先生参加聚餐更换便装是一种合理的行为,符合工伤认定的构成要件。


据上海市浦东法院2021年2月18日消息,该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上海市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应当予以支持。张先生所在公司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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