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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职工的侄女能否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作者:彭芸、高继凯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2-05-19 12:13:00 浏览量:

【案情】

2018年5月,黄某民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20年12月17日晚,黄某民在保安亭工作时心脏骤停死亡。黄某民本人未婚,未领养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周某兰(别名黄某均)为其亲侄女,周某兰的父亲黄某清系黄某民的亲哥哥。2021年2月8日,周某兰以某物业管理公司与黄某民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中,周某兰并非黄某民的近亲属,其是否可以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仅是确认黄某民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在性质上与工亡待遇不同,也不涉及遗产分配问题,不用严格适用“近亲属”的定义,并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精神,原告作为黄某民的亲属,可以提起本案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近亲属才能享受工亡待遇,而原告不是黄某民的近亲属,主体不适格。而且黄某民死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不能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应具有诉的利益。判断劳动关系确认之诉的利益有三个条件:一是对象的妥当性,即确认之诉的标的原则上应为现存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的起诉符合该条件。二是纠纷的成熟性,即因被告否定原告的法律地位,或被告主张的法律地位与原告的法律地位相抵触,从而给原告造成现实的不安或危险。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并不认同,给原告造成现实的不安或危险,原告的起诉也满足该条件。三是方法的妥当性,如纠纷当事人存在着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则应认定不存在确认利益。本案中,原告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系工亡认定的前提,原告不存在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故原告的起诉具备诉的利益。

2.劳动关系确认之诉应具有实体利益。当事人提起劳动关系确认之诉是为了最终获得劳动者生前财产性权利和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的工亡待遇赔偿,诉讼目的并非为保护死亡劳动者生前的身份性劳动权利。从该目的出发,赋予死亡劳动者近亲属相应的诉权符合当事人的诉讼期望,有利于保护死者生前的相关权益。本案中,原告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原告具有代位继承的合法权利,其提起诉讼具有实体利益,故应允许其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3.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能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死亡造成诉讼中权利主体缺位的问题,权利归属主体实际无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赋予其近亲属参诉的诉权能及时有效地推动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出现用人单位逃脱法律责任的情况。在近亲属均不在世的情况下,应适当扩大诉讼实施权的主体范围,将诉讼实施权赋予比继承人范围稍宽的死者亲属,防止诉权落空,同时也保证所筛选的权利主体比其他第三人具有与诉讼结果更密切的利害关系,以确保其更积极地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作为死者唯一在世的侄女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更有利于保障死者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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