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时有时感到身体不适的情况并非罕见,通过休息或治疗许多人的症状会得到缓解。但凡事都有例外,如果职工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下班回家后48小时内死亡,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认定为工伤。
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该条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到医院救治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职工在上班时只是感到身体不适,不属于已突发疾病,如果职工回家后再去医院救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不能认定视同工伤.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理由是,职工并非医学专业人员,对自己所患疾病的严惩程度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其选择回家休息具有合理性,要求职工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就立即去医院治疗、抢救,与客观实际不符。且疾病的发展往往有一个由轻到重的过程,对突发疾病以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作适当扩大的解释,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在因工受到伤害后的救治和康复,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
据报道,王某是某单位员工,一天王某在上班时感到身体不适,同事见她脸色难看便劝她去医院,王某中午回到家中休息,后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身亡。
某人社局认为王某突发疾病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随后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王某的继承人陈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身体不适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的,身体不适是疾病突发的先期症状,疾病是一个持续发展的过程,某人社局认为王某在家发病,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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