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工人报消息,南京某小学副校长,在中午打饭时摔倒骨折,他想认定工伤。人社部门认为属于“事故伤害”,不予认定工伤,申请复议也没用。这名副校长遂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该案经过了一、二审,法院最终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据了解,2013年7月,胡某被南京某公司派遣至栖霞某小学担任副校长兼任课老师,还担任该校其他职务。2019年12月9日中午,胡某在学校食堂打饭时,不慎滑倒受伤。他被医院诊断为腰1-3左侧横突骨折。2020年3月12日,南京某公司代理人替胡某向栖霞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可没想到人社部门认定胡某受到的是事故伤害,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胡某对此不服,向南京市人社局申请复议,可没能成功。于是,他来到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人社部门对其受伤情况重新作出认定。
法院认为,胡某受伤地点在食堂内,是学校能够直接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中午时间他在打饭窗口前取工作餐时受伤,即使不属于直接的履行工作职责行为,那也与工作有间接的关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应当视作为继续完成下一步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必要性准备。胡某受伤的时间及地点都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及场所的合理延伸,其受伤情形符合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应予纠正,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后,市、区两级人社部门提起上诉,于近日被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法律规定是抽象的,在具体实践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的判断,不能完全局限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作狭隘的理解,应根据具体案情,从立法精神出发做正确的判断。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用餐是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是从事劳动工作的前提条件,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该案胡某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在校期间的工作具有连续性和完整性,他受伤本身与履行工作职责也有一定关系。栖霞区人社局认为“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系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限缩解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人社部门应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作出符合立法精神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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