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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被打是否都能认定为工伤?
作者: 来源:青岛司法 发布时间:2021-09-23 13:02:00 浏览量:

基本案情

张某系青岛市某建筑集团公司职工,被单位长期派驻烟台某工地项目从事安全管理员工作。

张某在烟台项目工作期间,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场所,平时吃住均在项目上。2021年3月23日22时左右,张某在其生活区休息时,两名职工因白天锁车问题不服其管理,酒后到其宿舍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张某被打伤。

因事故发生地在烟台开发区,按照胶东经济圈协同发展的要求,青岛市人社局委托烟台市人社局对该案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的查证内容,结合本案证据材料,青岛市人社局认为张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也不属于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例分析

因工作需要,职工被派驻外地工作的情形很常见,但职工在外地工作期间受到伤害的,并不是都能按照因工外出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文)第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休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因此,张某的情形不能作为因工外出处理,而是视同为在本地正常工作处理。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具体适用条款时,应当对条款有合理的理解。张某系在正常工作后在宿舍受到暴力伤害,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其受到的暴力伤害也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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