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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单位公车发生交通事故,获工伤赔偿后能否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 来源:江西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27 17:15:00 浏览量:

谢某系A单位员工,因公出差,单位派车由万某驾车,途中万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谢某当场死亡,万某重伤昏迷。经事故认定,万某与李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谢某的近亲属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获80余万赔偿,后要求万某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对于谢某近亲属获得工伤赔偿后,是否可以再向万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近亲属可以再向万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理由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虽然是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近亲属不可以再向万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但可以再向A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理由是万某驾车属于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其所在A单位承担。且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为参加社会保的职工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时按工伤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并不否定双倍赔偿,并暗含有可以双重赔偿的含义。


第三种意见人为,谢某近亲属不可以再向A单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理由是万某不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万某对车内乘员谢某的侵权责任因系职务行为而由单位承担,进而转化为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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