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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王婉婷 来源:建始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1-02-09 15:11:00 浏览量: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其中,“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在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介绍

2018年1月,某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聘用向某从事疫苗物资管理、检疫,同时兼任某镇的村级防疫工作。市场检疫上班时间较为固定,即夏季每天早上5时冬季早上6时之前必须到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夏季每天下午5时冬季下午4时左右到屠宰场进行检疫,其余工作上班时间不固定。向某在某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上班不签到,该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为向某提供有办公室一间,另在办公室对面的档案室内提供有床铺作为临时休息室。

2019年7月24日,根据单位安排向某与庞某上午共同在办公室整理资料,下午庞某对养殖户进行环保督查。下午5时左右,庞某给向某打电话未接听,便组织多人查找向某,当晚9时54分左右听见临时休息室内有电话声响,便踢开档案室的门,见向某躺在床上,随后庞某拨打120、110电话,某镇卫生院的医生到现场后确认向某已死亡。

2019年7月27日,某镇卫生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初步诊断为脑出血(估计死亡时间约6小时左右),处理结论为宣告临床死亡。

2019年8月14日,某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向某在上班时间内死亡为工伤。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没有证据证明向某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第三人某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州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释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向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即是否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三个要素。

向某从事的市场检疫工作较为固定,从事流通环节的检疫以及疫苗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均为应需求随时开展工作,其工作时间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其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加点时间、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均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向某于2019年7月24日16时左右在单位临时休息室内死亡,该时间段应视为工作时间。

某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根据畜牧兽医工作的特殊性,为职工在办公区域内提供临时休息室,该临时休息室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延伸。

某镇卫生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实出诊医生到现场时向某已死亡,初步诊断为脑出血,该县公安局经调查走访排除了向某的死亡系刑事案件,应当认定向某系突发疾病死亡。

综上所述,向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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