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关于不购买社保的自愿协议,这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员工能否得到相关补偿?
徐女士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不缴纳社保的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公司将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用的比例按工资补贴发放给徐女士,几年来双方一直按此操作。谁知,去年,徐女士却突然以公司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并未获得仲裁支持。徐女士不服,于是起诉至青浦区法院……
自愿不缴社保,社保金“折现”发放
徐女士与公司的纠葛要追溯到4年前。2012年2月,徐女士进入上海红芳服饰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后道工一职。徐女士不仅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不办理社会保险、不缴纳社保的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约定,公司将这部分缴纳社保的钱以补贴方式发给徐女士。徐女士入职后几年,一直都这样来操作:公司按月将缴纳社保的钱以补贴的方式发放给她。双方也一直相安无事。然而,2015年,徐女士竟然以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红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审理后认为,徐女士在入职之初就签订过不办理社会保险的协议,对红芳公司不为她缴纳社保的行为是默认的。如今,徐女士主张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不合理,因此没有支持徐女士的仲裁请求。
要求缴纳未果,旷工被辞起诉要赔偿
徐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青浦区法院起诉。徐女士称,虽然当初自己确实是与公司签订过不办理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书,但她认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是无效的。而且,就算自己一开始同意不缴纳社保金,后来了解了法律,重新要求公司缴纳社保金也是合理的。
徐女士表示,从2015年5月起,自己就要求公司缴纳社保金,双方也为此协商了很久,但公司一直不同意,因此自2015年5月30日起,徐女士就没有再去公司上班,直到同年7月24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了徐女士,徐女士才提起劳动仲裁。不过,作为被告的红芳公司否认了徐女士的这一说法。
公司行为违法,经调解原告得到补偿
红芳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徐女士在公司工作期间从来没有提出过要公司为她缴纳社保金,因为双方一开始就签订了不办理社会保险金的协议书。所以,红芳公司认为自己不缴纳社保金是徐女士同意的,是合理的。同时,红芳公司称,徐女士从2015年5月30日开始就持续旷工,也没有按规定办理离职流程。到7月24日,徐女士已经旷工近两个月,红芳公司认为徐女士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所以辞退了徐女士。
红芳公司提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同意支付给徐女士经济补偿金。
承办法官对案情和双方的诉求做了了解和分析,首先认定当时徐女士和红芳公司双方签订的不办理社会保险协议书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过,在法庭上,徐女士和公司都表示愿意调解,承办法官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因此法官向双方陈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及利害关系。
法官认为,虽然红芳公司存在一定的违法行为,但徐女士当初也同意并签了不办理社会保险协议,之后,徐女士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她多次向公司要求支付社保金。经过法官积极调解,红芳公司最终同意拿出6000元补偿给徐女士,而徐女士也表示接受这种处理方式,一场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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