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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履行完毕后权利人可以再次主张赔偿吗?
作者: 来源:央广网 发布时间:2024-11-22 15:45:00 浏览量:

工伤事故中伤者与单位、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赔偿后,伤者认为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能否再次起诉撤回原赔偿协议要求更多赔偿金额呢?


日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李某是某科技公司员工,该公司为李某在保险公司交有雇主责任险。2023年10月,李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受伤后双方以及保险公司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一次性赔偿李某18000元,并声明李某收到赔偿金额即表示同意此次理赔事故一次性处理终结,且保证今后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故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上述协议签订后,李某的伤情仍在治疗中,李某对自己的伤情恢复情况以及是否构成伤残认知不准确,经咨询才知自己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因此李某认为该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仅对医疗费做出了赔偿,远远小于法定的赔偿数额,认为该协议有失公平,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对案情进行分析,认为由于李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未能预见伤残后果,所达成的赔偿协议金额仅是对受伤住院治疗费用进行协商,并未对伤残后果及相应赔偿项目进行协商理赔。故李某即使在签订赔偿协议后仍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并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伤残赔偿金,属于基于新的事由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于是承办法官在庭前联系被告,为其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后在开庭前与当事人当面进行调解,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通过法官耐心讲解,向被告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后,最终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再次赔付原告李某伤残赔偿金17万元,李某撤回起诉。


虽然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就某一特定诉讼请求的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不得就该诉讼请求以及争议事实再行起诉或要求重新审理,以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资源。但是,对于真实存在的、对伤者明显不公平的协议,仍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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