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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30 10:50:00 浏览量: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5部门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9〕9号

    现将《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信访局  山东省总工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019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 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管理。施工合同价不足400万元的项目,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监管平台管理。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应按规定使用监管平台,及时录入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通过监管平台,对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监管平台建设、使用相关工作。同时,做好该监管平台与住建系统实名制管理平台的衔接工作,确保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监管平台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系统整合,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农民工、银行等各方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信息、银行代发工资等全过程实时监管,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

第六条  监管平台采用“政府+服务商+银行”的模式,即由政府部门牵头、技术服务商保障、银行提供支持,实现制度和要求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

第七条  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负责所承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相关工作。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监管平台上传准确信息。用工过程中,承包企业应当健全农民工进退场、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维权投诉渠道等信息,落实工资支付责任。

第八条  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企业应当在项目所在地选择合作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并与建设单位、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合作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九条  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缴存比例实行动态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提高缴纳比例。

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每月将一定比例的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严格落实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承包企业负责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委托协议银行通过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欠薪违法行为和恶意讨薪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监管平台及时曝光。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平台应用培训,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进行维护,及时协调解决系统运行中的问题;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符合条件的在建工程项目纳入监管平台管理,并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等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平台管理,督促相关工程参建主体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负责对被列入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惩戒,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银行开立工资专户的合规性及专款专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负责做好工资专户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为农民工个人领取工资提供便利和服务,不得借此搭售或推荐任何产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时足额将工资保证金和人工费拨付至工资专户,督促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负责落实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各项制度。在项目施工现场按实名制管理要求配备相应软硬件设备,并根据监管平台数据标准及时将项目基本情况、农民工基本信息、考勤情况、工资支付等内容上传监管平台。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工程参建主体应配合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做好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十九条  相关工程参建主体不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或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协议银行在农民工工资的代发、预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退出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协议银行和其他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并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政府投资、招商引资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欠薪,由政府负直接责任并带头清偿,逾期未清偿的,要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落实监管平台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代发工资等相关制度不到位的市,由省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对相关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协调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采取公开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 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9月26日。

附件: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

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企业),以及与工程相关参建主体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依托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实施。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相关主体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其中,支付形式应由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六条  承包企业应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依据实名制管理及考勤信息,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 工资专户的设立与撤销

第七条  承包企业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在工程所在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协议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工资专户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立,名称为开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工资专户”字样。承包企业预留银行印鉴,应当与工资专户名称一致。

第八条  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对工资专户的设立和代发管理予以约定。工资专户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不得使用网银代发功能。

第九条  承包企业开立工资专户时,除按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外,还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施工合同,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设立一个工资专户。

第十条  承包企业应当在开设工资专户5个工作日内将开设工资专户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交通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人工费余额作为工程款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承包企业账户,工资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退回。


第三章 工资专户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工资专户,缴存比例、动用标准和返还办法按照各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每月5日前将人工费拨入工资专户。每月拨付金额=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合同工期(月)。具体比例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开户银行受承包企业委托负责工资专户资金的日常监管。工资专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工资专户的用途:

   (一)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接收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

(三)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超过一个月未发生工资划转、工资代发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预警。

如已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按各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工资保证金具体规定予以补齐。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六条  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专业作业)等企业的,劳务(专业作业)等企业必须委托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  承包企业劳资专管员应当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相关协调维权职责。

第十八条  承包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明细表上传监管平台,并于每月15日前由承包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工资明细表应当经劳资专管员及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承包企业公章,并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明细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费不足以支付上一个月工资时,工资发放之前,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补足,补足部分可在后期工程款拨付中抵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超过15天的,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资专户开户银行,应在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支付至农民工个人账户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第二十二条  对用工时间不足一个月的临时用工,其工资由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核定后,经农民工本人同意,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可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承包企业要做好相关资料保存并于5日内上传监管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使用监管平台。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领域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专用账户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银行工资专户的开立和代发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承包企业负责所承建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具体实施,并接受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示人工费预付方式,并在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并按有关要求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第二十七条  协议银行负责做好对工资专户开立、使用、撤销的审查、预警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资专户的设立、使用和撤销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管理办法。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应当就企业工资专户的设立和管理订立三方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发生工资拖欠需要动用工资保证金的,按照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联合查处和督办。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

(二)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的;

(三)承包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工资专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的;

(四)承包企业有挪用工资专户资金行为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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