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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14  浏览: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东政办发〔2012〕31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东政办发〔2012〕28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实施,对于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推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办法》的实施操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工程项目的全部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已含意外伤害保险)。
  二、参加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中标价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通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合同价(不得低于市场公允价)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鉴于部门职能调整,《办法》第二条"凭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调整为"凭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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