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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5 12:52: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各州(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2021年10月27日


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管理,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部门为《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

州(市)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负责专用账户制度的具体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州(市)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可委托县(市、区)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日常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专用账户监管提供便利化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健全本地区专用账户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专用账户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开立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由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的银行开立。工程建设项目跨州(市)的,总包单位在项目部所在州(市)开立专用账户。

总包单位在同一州(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经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同意,也可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第四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协议应当符合《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和监管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专用账户管理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三)专用账户开立的基本信息,包括账户名称(总包单位

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开户行名称、工程项目名称等。

(四)资金的性质为农民工工资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五)开户银行在银行业务系统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中做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

(六)建设单位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数额(周期和数额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约定)。

(七)其他与专用账户资金管理相关的条款。

第五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将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副本等专用账户开立情况送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州(市)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对专用账户动态监管的,专用账户开立、撤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条  开户银行未按承诺提供专用账户业务服务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协商一致的,可提前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人工费用的,按照不低于工程款25%的比例拨付人工费用。

第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劳资专管员由总包单位书面正式任命,从熟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中选用,负责专用账户的开立、备案、使用和撤销等工作。总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用工人数较多的,应适当增加劳资专管员。

第九条  总包单位撤销专用账户时,应按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专用账户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公示的内容包括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无拖欠工资承诺及监管部门的欠薪投诉举报方式等。

第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分账拨付写入招标文件,列为评标标准或者作为中标承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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