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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获赔,离婚时妻子可以分走一半赔偿款吗?
作者: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20-07-24 09:04:00 浏览量:

家住南通如东的吴先生,因工受伤获得一笔赔偿款。离婚时,妻子却要求分走一半赔偿款,在她看来,这笔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东县人社局接到咨询电话后,对此事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吴先生是如东县某彩钢板有限公司职工。 他在2018年7月7日进入单位,第二天,公司便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2019年4月,吴先生出车途中因工受伤,今年5月上旬被鉴定为8级伤残,不久就得到了一笔工伤赔偿款。


吴先生与卞女士结婚4年多,因两口子性格不和,常闹矛盾。6月下旬,感情彻底破裂,卞女士提出离婚,法院已受理。近期,卞女士不停地在吴先生面前说,工伤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她要一半。吴先生听后十分苦恼,他弄不清妻子说的话是否正确,要求是否合理,便打电话向如东县人社局询问。


人社局政策法规科的孔海霞对此事进行了解答。据孔海霞介绍,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烟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有: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上述规定,吴先生的工伤赔偿款,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补偿,依法应当认定为吴先生的个人财产,卞女士无权要求分割。类似的还有如因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而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均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如果夫妻双方对工伤赔偿款归属问题有特别书面约定的,则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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