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布了2020年度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调整标准,此次调整起算月份为2020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初次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不参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此次调整结合海南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稳步提升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其中,1-4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88.07元,二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74.97元,三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48.79元,四级伤残津贴调整额为235.6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额为109.88元。
此次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及机制均有所改变,从原来统一调整变成了分级调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月发放标准分别为3527.33元、2821.87元、2116.4元。生活护理费随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在本次通知下发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应比例的不作调整,并将逐步统一到规定标准。
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每年调整一次。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伤残津贴补差金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并按相关规定追偿。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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