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存争议由单位举证
江西省政府已出台《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工伤认定出现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今后,全省所有的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要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须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修改之后的《办法》呈现出许多亮点,其中之一是在工伤认定方面新增多项内容,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办法》还明确,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办法》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也作了较大调整: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减少,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大幅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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