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当前位置: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新闻 > 正文

工伤认定存争议由单位举证

发布时间:2013-6-26 7:00:00    作者:   我要评论

        江西省政府已出台《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将从7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工伤认定出现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今后,全省所有的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要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须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修改之后的《办法》呈现出许多亮点,其中之一是在工伤认定方面新增多项内容,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办法》还明确,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办法》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也作了较大调整: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金额减少,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大幅度提高。
 

上一篇:职工工伤须“先康复,后评残”

下一篇:环卫工中暑身亡,拷问“高温权益”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