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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敏代表:增加工伤伪证的惩处
作者:杨阳萌、王华 来源:贵州日报天眼新闻 发布时间:2025-01-21 09:22: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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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年来,通过大力宣传、持续推进参保扩面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一张覆盖广大职工的“职业安全网”,但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增强,劳动者、用人单位、司法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条例规定等认识上的分歧,导致工伤认定争议较大,如何才能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省人大代表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万敏:

劳动关系作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和谐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近期,我们在调研中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已出现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不相适应的情况。

首先是劳动关系认定方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主。虽然有相关司法解释、政策文件对挂靠、工程项目分包等部分用工情形作出了规定,但仍不能涵盖当前用工新形势、新需求。

其次是在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方面。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或职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且缺乏保护事发现场、保留相关印证材料及证据的意识,有的当事方为达到个人目的,拖延或选择性提供资料,甚至提供虚假材料、串通做伪证等,导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核实证据不充分或受到误导、还原客观事实存在困难。

另外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方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因职能、立场等不同,导致在工伤认定中法律适用的观点不统一,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在类案处理上有差别,进一步加剧工伤认定争议。

对此,王万敏建议,应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明确劳动关系的认定,进一步细化工伤认定调查核实权限,并增加对作伪证、假证的法律惩处。同时对相应认定条件进行修改完善,如视同工伤等。将工伤认定权限下沉至县(市)层级,配备专门人员力量,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合理维护,双方才能在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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