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时右手被锯片锯伤,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而员工所在公司认为员工是自愿加班的,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把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12月20日,湖南高院通报了这起行政诉讼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田某在一家家具制造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9月加班期间,在公司车间操作出榫机时,右手被锯片锯伤,两根指头断了。田某呼救后,同事赶到事故现场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手两根指头缺失、指骨骨折等。此后,田某向该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田某受到的事故为工伤。
没想到人社局作出这份决定书后,田某的公司不服,认为事发时并非公司强制加班,而是田某自愿加班,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田某自愿加班主观上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客观上家具制造公司获取了劳动者付出的工作利益。劳动者虽出于自愿加班,但公司为其提供了工作环境,也未明确制止加班行为,因此该劳动者加班的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延伸,应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且其受伤亦是因操作出榫机导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因此,该加班时间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延伸、加班的地点属于单位车间的工作场所,受伤的原因系从事工作所致,人社局的认定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不予撤销。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动者出于责任心考量,在单位没有加班制度或者明令加班下,为了完成当日工作或者为第二天工作的预备而自愿进行加班,在此加班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只要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件”,即使未经单位安排,也应认定为工伤。这一认定确保了劳动者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救治,及时救治和疗愈工伤,减少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同时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安全生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责任。通过个案的裁判,推动整个劳动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提升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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