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一起由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走出诉讼泥潭的孙某一家向近日回访此案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检察院检察官表达了谢意。
2022年4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在某公司就职的孙某的妻子卢某在工作岗位上因脑瘤病发晕倒,被送往医院就诊。同年4月8日,卢某接受手术治疗,术中病情急速恶化。4月9日凌晨2时,孙某为卢某办理了出院手续,随后使用呼吸机辅助其呼吸,开车将卢某从银川市送回位于固原市原州区的老家,准备料理后事。4月9日11时30分,卢某死亡。
2022年6月28日,孙某向固原市人社局申请对卢某死亡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卢某从突发疾病到抢救无效死亡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规定,于2022年8月19日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2022年12月13日,孙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相关证据显示,卢某在48小时内已经脑死亡,其家属为将其送回老家,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该行为符合情理,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今年2月18日,市人社局依据法院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虽然打官司胜诉了,但让孙某没想到的是,落实卢某的工伤待遇却麻烦重重。由于公司没有为卢某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卢某所在公司对法院判决结果不认同,认为卢某不应被认定为工伤,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固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卢某因自身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超过48小时,是否可认定为视同工伤情形。经仔细核查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卢某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发病40个小时家属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时,卢某已无法自主呼吸,虽然使用了呼吸机,也未改变卢某死亡的不可逆性。因此,卢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的视同工伤规定,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如果就案办案,只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依然无法解决卢某的工伤待遇问题,案涉赔偿争议依然存在,当事人仍将受困于诉讼泥沼。”为保障卢某的家属及时拿到工伤赔偿金,同时避免某公司因诉讼及高额工伤赔偿金陷入经营困境,承办检察官认为,有必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今年5月16日,固原市检察院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汇报了该案相关情况,自治区检察院决定由副检察长赵红香包案化解。
在全面听取某公司的申请监督理由和孙某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后,赵红香对案件争议焦点和双方诉求进行了准确研判,寻求和解的切入点,力争引导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共识。针对赔偿金额计算问题,该院充分发挥“府检联动”机制作用,向聘任的人社部门特邀检察官助理进行专业咨询,并会同该案一审、二审法官、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分别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以及工伤赔偿金计算标准、赔偿程序等,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
7月26日,在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孙某和某公司达成和解,签订了《工伤待遇支付赔偿协议书》,某公司于协议书签订当日向孙某一次性支付了双方协商确定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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