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理论研究 > 工伤新闻 > 正文
工伤跨省就医可直接结算!广西4市成为首批试点
作者: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4-04-25 16:53:00 浏览量:

4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自2024年4月起,广西启动为期1年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南宁、柳州、桂林和玉林四市为首批试点地市。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据介绍,在广西试点城市(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和异地转诊转院等工伤职工,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用、住院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直接结算:


(一)在广西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并符合参保地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


(二)参保地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限于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并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要求的。


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其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参保地辅助器具配置目录有关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照参保地政策审核报销。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异地就医的,在就医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就医地政策;确需回参保地并在当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跨省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广西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试点协议机构目前共有8家,分别为:自治区工人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自治区假肢康复中心。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news/11603.html
上一篇:人社部:全国共确定131个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城市
下一篇:乌兰察布市纳入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范围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