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作者:吴宗宝 来源:泉州晚报 发布时间:2023-01-18 20:30:00 浏览量: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泉州市按照省标准同步对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进行统一调整、适当提高。
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45元、二级伤残增加329元、三级伤残增加323元、四级伤残增加319元。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994元/月的,按照2994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生活护理费方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
根据通知,此次三项定期待遇的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据统计,全市符合待遇调整的对象共有1222人,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22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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