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下发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
据了解,今年是我省连续第18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标准为——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低于2970元的补足到2970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8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3元。
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957元、2366元、1774元的,分别补足到2957元、2366元、1774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各项待遇2022年11月底前发放到位,不得发生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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