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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技师提供性服务后被刺伤,是否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网易新闻 发布时间:2021-12-21 21:39:00 浏览量:

东莞某沐足店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本来聊天聊得好好的,客人突然掏出弹簧刀把女子刺伤。事后女子要求东莞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东莞社保局表示工伤认定结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因此中止工伤认定。


当女子拿着《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该案的《生效证明书》来到社保局要求恢复工伤认定,社保局重新开始了流程,但最终社保局认为女子的这种情形不符合工伤情况。


但女子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宗旨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和经济补偿权,前提是保护劳动者合法的权益。女子向客人所提供的服务为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并非劳动法范畴内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的工作。所以女子在案件中所受到的暴力伤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然后女子还是不服,于是她提起上诉,最有意思的部分来了,女子二审时辩称:本人与沐足阁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本身东莞社保局是没有异议的,是确认的,这就证明本人提供沐足服务本身不是违法的,而且本人为有营业执照的沐足店提供正常的沐足就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不能因为本人在东莞市的大环境影响涉黄就认定本人所提供沐足的行为都不合法,一审当中也不是本人自称沐足包括性服务的,并不能因此证明本人是明知违法还违法,这一点沐足阁肯定不会承认违法的,因为,提供沐足本来就是合法的,本案关键是,本人受伤时仍然是在提供沐足服务而性服务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受到的伤害,就凭这一点就是一定符合工伤的规定。


虽然女子的狡辩很有意思看似很有道理,但法院最终还是驳回了把她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的申请,理由是女子向客人提供288元沐足项目实质包含性服务,女子对此不否认,故不能将沐足服务和性服务割裂开。不论该项服务是否公开,向客人提供性服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活动。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中的第十四条、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工伤的范围,并且十六条补充说明因为故意犯罪等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女子进行性服务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行为,正如面对杀人犯正在对受害者进行不法侵害时,受害者可以在合理限度内实施正当防卫行为,而这行为的正当性是因为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杀人犯的部分权益因不法行为丧失。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一条禁止卖淫、嫖娼。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 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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