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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长期加班猝死,为何只判公司担责两成?
作者: 来源:冷暖深度 发布时间:2021-11-16 12:22:00 浏览量:

【前言】


男子胡某长期超时加班后猝死,法院认定公司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结果公布后,许多网友感到不解:明明看起来是企业的“全责”,为何却只用担责两成?员工猝死后,企业到底要承担多少责任?


胡某于2015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胡某平均每月加班60个小时左右,高峰时期更是达到100个小时以上。仅在2019年9月,胡某的加班时间就高达106个小时,就连国庆放假期间也加班了3天,4个周末更是日均加班10个小时。


在这样高强度、连轴转的工作下,胡某逐渐感觉到了身体的不适,经常虚热、出汗。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下班回到家洗漱后便平躺着休息,期间一直玩手机到11点左右。当天凌晨,胡某感觉到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中“死亡原因”一栏中载明为“猝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胡某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


综合考虑胡某年龄状况、发病时间、救治情况、工作状况,以及其疾病发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该案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某包装公司的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某包装公司对胡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胡某是在下班回到家里后猝死,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也就无法得到工伤赔偿。


不过,即便胡某的猝死不属于工伤,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查明,胡某在死亡前的一段时间内存在超高强度加班的情况,公司对此存在过错,无法排除胡某的死和长期加班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但胡某的猝死,很可能是多种“因”带来的“果”,除了加班以外,还可能有其他原因,加班在这里起到多大的作用,难以具体衡量。胡某家属提出要公司承担30%的责任,法官衡量多种因素后,最终判决公司承担2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可见,加班也需要在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应统一组织体检,对员工的健康状况予以关注,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超过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长,出现工伤纠纷,用人单位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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