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李某在山东省青岛市某橡胶公司任职,下班乘坐班车时因受到班车剐蹭受伤。后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伤构成劳动功能障碍八级,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伤害为工伤。随后,李某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主张对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均由班车公司予以赔偿。
2017年4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班车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57万余元。同年7月,青岛某橡胶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鉴于班车公司已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李某接受该笔赔偿款项后与青岛某橡胶公司达成协议,在李某退社(解除劳动合同)后放弃青岛某橡胶公司支付一次性就业伤残补助金全部费用”。
2020年3月,李某与青岛某橡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后悔此前与公司签订了放弃补助金的协议,便向莱西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1776元,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该裁决不服,向莱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明知自身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后,仍自愿与青岛某橡胶公司签订放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协议,系李某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合法有效,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职工在下班途中受到第三人伤害,当事人可以在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享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即使侵权人已经承担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侵权损害赔偿,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是因劳动能力受损而得到的补助,受伤职工依然可向工伤保险基金及用工单位主张。
本案中,李某出车祸后可以主张两次赔偿,一次是向班车所在的旅行公司主张交通事故赔偿,一次是向李某所在的某橡胶公司主张工伤赔偿。但李某在第一次诉讼中获得赔偿后,与某橡胶有限公司签订了自愿放弃赔偿的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当受伤职工在明知自己享有上述权利后,依然明确表示放弃的,重新主张权利法院将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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