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要把握好平台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并重原则,并坚持不同行业差异对待原则和多险种相补原则。在试点政策设计中,应考虑职业伤害保障“保大还是保小”问题和赔付的及时性问题,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的特点。
近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有关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在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初步考虑要明确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是由政府主导的保障制度,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大框架下建立和实施。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存在一个尚待补齐的短板,即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目前的制度中,工伤保险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尽管个别地区已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试点,但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工作流动性强、工伤事故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无法加入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次从中央政府层面制定试点政策,既是对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补足完善,也是对工伤保险规定的突破。
笔者以为,此次试点政策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平台利益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并重原则。总体来看,平台经济是一种微利的商业模式。职业伤害保费缴纳会提高该商业模式交易成本,加重参与者负担。政策既要保障从业者的职业伤害有保障,也不能过于加重整个业态的负担,以致最终受损的还是平台灵活就业者。应在试点过程中详细分析职业伤害险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
第二,不同行业差异对待原则。拟定参与试点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尽管都与交通风险相关,但分属不同行业,工作过程和交付方式有差异,职业伤害风险的概率和事故赔付差异较大。出行、同城货运等一般都有交强险,大部分司机也会购买商业险。外卖和即时配送主要以平台商业险为主。应考虑不同行业风险特点和行业现有保障机制,合理设定职业伤害险费率水平。
第三,多险种相补原则。目前主要平台企业大都通过商业保险方式,为平台职工购买相应保险产品。商业保险能够起到部分保障作用,也有认定流程简单和赔付较快的优点。但商业保险成本较高,保障额度相对较低。职业伤害保险应该与平台商业保险、车辆交强险等互补发挥作用。
试点政策设计中,还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应考虑职业伤害保障“保大还是保小”问题。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可能面临致残、身故等较为严重的职业伤害,更有可能面临日常磕磕碰碰的小伤痛。传统工伤保险制度中,只对认定了伤残等级的工伤进行赔付,主要保障较严重的工伤,并不赔付轻微但也可能影响劳动者收入待遇的工伤。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是否应该赔付日常轻微工伤,或应倾向于保障哪类工伤,值得研究。
第二,应考虑赔付的及时性问题。传统工伤保险的认定程序繁冗,认定时间长且所需证明材料多,需要治疗期满才可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个人及家庭经济压力大,希望尽快得到赔付。试点政策可以加快赔付流程,提高赔付及时性,或试点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第三,试点政策设计应充分考虑新就业形态的特点。例如,劳动者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平台是新就业形态的重要特点,这决定了传统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完成缴费义务的方式不完全适合新就业形态。可探索按完成订单数比例缴费的缴纳方式。
建议政府部门做好试点政策评估研究工作,在试点阶段全面评估职业伤害险带来的社会福利变动、利益相关方影响和保障效果,从而为职业伤害风险框架设计与制度运行细节提供改进经验。平台企业也应做好经营评估与风险测算,共同应对政策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未来政策全面推开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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