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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浮动调整2021年度工伤保险费率
作者: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时间:2021-04-27 21:09:00 浏览量: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通知》(冀人社字〔2021〕25号)精神,2021年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继续执行2020年度费率浮动调整办法,石家庄市2021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将调整。

据悉,2021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在全省确定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支付情况,按照以下办法核定2021年度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执行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焦炭、火电六类行业企业去产能降费政策,仍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下浮不上浮。

不实行费率浮动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浮动办法按以下执行:


(一)主要考核指标

参保单位2020年度支缴率小于4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8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0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4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4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


(二)辅助考核指标

参保单位每工亡一人的提高0.05%(工亡人员按2020年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结算人数计)。


(三)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据悉,2021年工伤保险核定缴费基数下限时,继续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按省人社厅公布标准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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