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期间在客房内洗澡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某职工受公司安排赴外地参加会议,住宿某酒店。某日晚,其在酒店客房浴室洗澡,
因地滑摔倒受伤。该职工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观点一:属于工伤。
理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职工从事本职工作时的场所,还包括职工为了工作需要而必须经过的场所,如因工外出的路途,因工外出的办公场所及休息场所,以及职工工间休息场所、职工为了满足健康和生理需要而必须经过的场所等等。职工因工外出的整个期间都可视为工作时间,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职工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如去非工作要求的异地游玩、参加私人娱乐活动等。因工外出,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延伸,即职工外出的时间和外出的地点及沿途都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外出开会的会场或者客房都具有工作场所的属性。
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原因”既包括与工作直接有关的原因,也包括为了开展工作所必需的生理需要。洗澡属于正常的生理卫生需要因此所受伤害与因工外出的工作原因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晚间洗澡”也可以理解是为第二天的会议保持应有的仪表仪容等做准备,也是工作所必要或与工作相关。
另外,一个人如果到不熟悉的地方去,发生不可控风险几率比正常上班要大,应当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认定为工伤更合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保障职工基本人权的角度考虑,应将相应的生理需要行为纳入工作原因的延伸,例如工作时间内上洗手间摔伤、打开水时烫伤、外出期间在酒店内发生意外受伤或死亡等。
律师点评:如果将仅用于晚上睡觉的酒店客房当作工作场所,那么,职工家庭也应当属于工作场所,这显然不符合“工作场所”的定义,与常识背离。与工作有关联则都可以列为工作原因,那么职工的一切活动与工作都存在一定关联,就都应列为工作原因。在酒店洗澡是为工作做准备,那么在家里洗 澡也是为工作做准备,这也同样难以接受。如果认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都属于工作时间、所涉及的地点都属于工作地点,所受到的伤害都是因工作原因所致,再强调“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就属于多余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仅仅是因工外出期 间发生的伤害或失踪的一部分而已。人的衣食住行无一不是生理需要,而且如果属于生理需要,那么无论在单位还是在家庭发生就都属于生理需要。为何在单位发生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伤,而在家庭发生的生理需要不属于工伤?【2007】行他字第9号同样存在类似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例如,单位安排出差,
个人自选酒店住宿受伤就不属于工伤?如果自选酒店住所受伤可以认定工伤,那么在自己家里受伤为何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日常工作实质也是单位所安排。
观点二 :能否认定工伤要看时间和目的。
理由:某职工因工出差,在晚间洗澡摔伤,通常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为晚间洗澡大多是以就寝为目的但在外地参加会议,出席晚间会议,参与重大问题讨论,拜见与会代表和重要客户也是常有的。如果是事前为此准备,进行洗漱更换正装,显得庄重严谨,展现公司形象,也是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属于工作的事前准备部分,因而洗澡摔伤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
律师点评:洗澡与会见客户之间缺乏内在关联,更多属于个人卫生习惯。
观点三:不属于工伤。
理由:不能将因工外出期间所受伤害一概认定为工伤,应考虑职工外出期间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因工外出期间的客房是劳动者休息的场所,洗澡也是为了解决个人卫生需要,属个人行为,并非出于工作原因。
一般情况下,晚上是休息时间。这名职工进入客房浴室洗澡,肯定是在会议结束后个人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纯属个人的私事,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
律师点评:我们认同这一观点。在酒店客房洗澡,与在家庭洗澡、存单位宿舍洗澡在性质上是相同的。 通常,在家庭洗澡、在单位宿舍洗澡既不是工作,也非履行工作所必要,因此与工作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观点四 不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应酌情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进一步明确“因工外出期间”工伤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该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在客房“洗澡”与工作缺乏实质关联,地点与工作地点(酒店会议场所)并不相同,因而其洗澡摔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因其受公司安排参加会议期间受伤,与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故该公司应酌情支付部分医疗费。
律师点评:如果不属于工伤,在公司没有过错的情形下,公司没有支付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是否支付或补偿医疗费用,可由公司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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