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桂社保函〔2018〕83号
自治区直属驻邕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5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6号)精神,做好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工(公)伤人员的范围
(一)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自治区直属驻邕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2017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本单位现编制内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退休人员),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
(二)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现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已经按照当时政策规定确定为工(公)伤的。
二、工伤保险待遇
(一)老工(公)伤人员原已享受的伤残保健金,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每年参照当年自治区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从2017年1月1日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6〕53号)规定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老工(公)伤人员经审批同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程序和办法
(一)申报材料
1.提供能够确定因工(公)伤及确诊工(公)伤部位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1)用人单位或者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规定确定的有关因工(公)受伤批复或者证明因工(公)受伤等原始材料。
(2)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以及病历(原件)。
(3)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原件。
(4)工(公)伤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确诊工伤部位的证明材料(首次治疗时由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书原件)。
(6)有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材料原件。
(7)其他能够确定职工为因工(公)受伤的原始材料。
(二)申报流程
1.由用人单位填写《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伤待遇审核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附工(公)伤及确诊工(公)伤部位的原始材料。
2.用人单位将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送达我局二楼申报受理窗口。
(三)审核确认
我局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给出审核意见,批准纳入管理的,将工(公)伤信息录入业务系统。
(四)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1.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从纳入的次月起,由我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老工(公)伤人员的工伤待遇。
2.已参加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补缴所欠的工伤保险费;因其他原因停保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补缴停保期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用的次月起,由我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老工(公)伤人员新发生的费用。
四、其它事项
(一)将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对广大工(公)伤职工及亲属的关怀,各用人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二)用人单位要对所上报老工(公)伤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工作失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的中直和其他驻邕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向我局申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5893919;
申报受理联系电话:0771-5887794、0771-5893851。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劳动保障大厦;邮政编码:530022。
附件: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审核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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