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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8 18:49:00 浏览量: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

本通知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

《条例》实施前按规定已领取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目前仍符合供养条件且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按本通知规定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凡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适用于本通知。

二、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

(三)工伤复发医疗费;

(四)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

(五)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六)未办理退休手续的1~4级伤残职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规定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用。

三、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的确认程序:

(一) 用人单位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本单位符合

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经老工伤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确认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伤认定材料;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确诊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但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资料及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者相关证明资料;

(2)原工伤部位伤残鉴定结论;

(3)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原始工伤资料。

3、工亡人员工亡证明材料及其供养亲属身份证件和符合供养条件的相关材料。

4、最近两年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财务账表。

5、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确认意见书。

(二)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计发。

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应将经过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老工伤人员信息进行管理并办理待遇支付手续。

四、有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我市工伤保险的,一经发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当地政府批准转制、破产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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