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费用趸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单位:
现将《淮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费用趸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淮北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费用趸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11〕4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费用坚持以支定收,基金调剂、政府补贴、企业趸缴的原则
第三条 趸缴的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老工伤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本人纳入统筹时享受的金额。
(二)工伤护理费:老工伤人员距70周岁的累计月数*本人纳入统筹时享受的护理费金额。
(三)1—4级伤残职工死亡丧葬费:纳入统筹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社平工资*6个月。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子女按18周岁以下与实际年龄间距累计月数*本人纳入统筹时享受的抚恤金金额。配偶、父母按70周岁以下与实际年龄间距累计月数*本人纳入统筹时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五)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被鉴定为1—4级的,按每人4000元/年的医疗费标准提取到70周岁;被鉴定为5—6级的,按每人2000元/年的标准提取到70周岁。因患职业病,被鉴定为1—4级的,按每人6000元/年的标准提取到70周岁;被鉴定为5—6级的,按每人3000元/年的标准提取到70周岁。
第四条 关闭、破产、改制等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各类待遇所需趸缴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其资金筹集渠道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企业发展与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国有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2003〕40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未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时间: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补齐自2004年1月1日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保险费;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补齐自单位成立之日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性趸缴所需费用。
第六条 未参保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已参保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有历史欠费的必须补缴清历史欠费。
第八条 已参保企业中未参保职工且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按照未参保企业补齐应缴工伤保险费用,同时按照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性趸缴所需费用。
第九条 对于老工伤人员年度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参保企业,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直接纳入统筹管理。
第十条 对于老工伤人员年度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其除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外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直接纳入统筹管理。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根据基金结余情况采取基金调剂、企业趸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签订年度趸缴协议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工伤基金累积结余的20%提取调剂金。调剂标准:按照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在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度实际发生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总额中所占比例分别调剂。调剂金额不足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调剂,超出部分从基金累计结余中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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