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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费用趸缴暂行办法(草案)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3-20 18:24:00 浏览量:

第一条 根据人社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费用坚持基金调剂、用人单位趸缴、政府补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已确认为工伤(或职业病)且工伤关系一直存续,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托管中心或主管部门支付工伤待遇的在职工伤人员、退休退养工伤人员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不包括与原用人单位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或终止了工伤待遇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经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

第四条 趸缴的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老工伤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累计月数*本人纳入统筹时按规定享受的金额。

(二)工伤护理费:老工伤人员距75周岁的累计月数*本人纳入统筹时按规定享受的护理费金额。

(三)1-4级伤残(或伤退)职工死亡丧葬费:纳入统筹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子女按18周岁以下与实际年龄间累计月数*本人纳入统筹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金额。配偶、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按75周岁以下与实际年龄间累计月数*本人纳入统筹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金额。

(五)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等费用的趸缴

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辅助器具等费用的趸缴:患尘肺等职业病的,按每人7000元/年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非职业病工伤鉴定等级为1-4级或因工伤退的,按每人3000元/年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鉴定等级5-6级的,按每人2000元/年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鉴定等级7-10级的,按每人1000元/年的标准提取到75周岁;其他工伤按近二年实际报销的医疗费、辅助器具等费用为基数,提取到75周岁。

第五条 用人单位趸缴的资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专款专用。

第六条 关闭、破产、改制等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时各类待遇所需趸缴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原单位预留的资金统一纳入市社会保险财政专户,资金不足部分按照中共铜陵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用人单位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规定》(铜发[2000]18号),《关于铜发[2000]1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铜办[2001]15号)规定执行。

纳入财政兜底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16号)执行。属于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一并纳入统筹管理,参照已参保企业执行,支出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管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有历史欠费的必须补缴清历史欠费;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须支付完结。

第八条 未参保用人单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时,该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时间:2004年1月1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补齐自2004年1月1日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保险费;2004年1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补齐自单位成立之日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趸缴所需费用。

第九条 已参保用人单位中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未参保用人单位补齐应缴工伤保险费用,同时按照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性趸缴所需费用。

第十条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用人单位未按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性趸缴所需费用的,其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用的50%由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解决,其余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用人单位按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性趸缴所需费用后,自次月起老工伤人员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已一次性趸缴费用后的用人单位,如有未报的老工伤人员或新增待遇项目,仍按照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一次性趸缴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用人单位签订老工伤人员趸缴协议,建立用人单位趸缴老工伤人员花名册及趸缴费用明细表等台账,在数据库中记录用人单位费用趸缴信息,按规定做好老工伤人员待遇核定和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工伤基金结余的20%提取调剂金,用于补助老工伤趸缴费用的不足。

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由市财政安排适当补助,确保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铜人社[2010]489号)自动废止,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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