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银川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银川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确保实现今年内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目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保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平稳、正常、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指导、协调相关工作。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方勇,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邱刚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缑转会,成员:市监察局副局长尹相梅、国资委副主任蔡树仁、财政局副局长杨兴国、工信局工会主席宋文红。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戴玉荣兼任,办公室负责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具体工作,并指导、协调县(市)区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相关工作。
二、工作职责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负责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并负责市属企事业、辖区中央、区属企事业单位的老工伤确认工作和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属企事业单位的老工伤确认工作和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
(四)各级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用人单位承担资金的筹集工作,并负责待遇兑现工作。
(五)市国资委、工信局负责国有、集体企业性质的确认工作,并负责配合人社局对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的审核确认工作。
(六)各级监察局负责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各环节的监督工作。
(七)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已确认的老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鉴定工作。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尊重历史、区分情况、积极解决的原则。确保今年年底前将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
四、工作目标
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同时,统筹解决好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破产改制企业等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确保在2011年10月底,上述各类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五、纳入范围
(一)截止2010年12月底,市辖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企业(分立、合并、转让、重组等)、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有用人单位),已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截止2010年12月底,市辖区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前未按有关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无用人单位)。
上述老工伤人员不包括:已按有关政策规定一次性结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六、待遇享受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执行自治区《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经支付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部分不再补发。
七、资金筹集
以企业趸缴费用为主,统筹基金调剂和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具体按照自治区《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规定筹集。
八、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登记确认阶段(2011年3月2日—4月5日)。3月2日召开安排部署会议;3月3日—4月2日进行登记确认工作;4月5日前上报老工伤确认花名册和解决老工伤问题实施方案。
(二)资金筹集和兑现待遇阶段(2011年4月6日—10月30日)。按照资金到位一人纳入统筹管理一人的原则,10月30日前将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并确保纳入的老工伤人员及时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1月1日—11月30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各县(市)区落实解决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结束后,将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九、工作要求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工伤问题,将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工伤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老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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