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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调整

    发布时间:2010-01-05  浏览:

北京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如何调整 
时间:2006 年12 月7 日  
    1、如何体现老工伤人员原享受的工伤定期待遇不变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确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的1-4级工伤人员、在单位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1-4级工伤人员有护理等级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由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定期待遇转移支付的登记手续,不需要按《工伤保险条例》重新核定,只是支付渠道发生了变化。

    2、老工伤人员原享受的工伤定期待遇以后调整吗?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定期待遇,今后随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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