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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21〕8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20 15:57:00 浏览量:

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人社局发〔202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法律援助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5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及时获得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的现实需要,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要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对接。建立工作信息通报制度,人社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定期互通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情况,组织交流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人社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劳动仲裁机构联合开展业务培训。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庭审观摩交流等活动,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能力。人社部门和劳动仲裁机构要充分发挥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专业优势,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业务指导,提升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提升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一)推动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建设

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1.对外公示法律援助机构信息和相关政策,引导劳动者通过多种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配合劳动仲裁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地址、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和工作流程等公示信息。劳动仲裁机构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或登录“12348天津法网”等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和困难职工申请法律援助。

2.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就地就近为劳动者提供调解仲裁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在窗口摆放显著标识,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人社部门负责安排师资,定期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

3.有条件的区,可以探索在劳动仲裁机构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以案释法等活动。人社部门要为设立工作站提供便利和支持,包括安排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和服务设施等。

(二)规范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程序

加强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设立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或在劳动仲裁机构设立工作站的,对来电、来访咨询,接待人员应当登记咨询人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咨询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指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的,应当为咨询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告知咨询人应咨询的部门或渠道。

(三)健全便民服务措施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重点做好农民工、工伤职工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审查程序,加快办理进度,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对于符合下列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申请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补办相关手续: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情况紧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将开展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工作来抓,人社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窗口及工作站履行职责、服务质量、工作绩效等加强指导监督,财政部门提供经费支持。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工作对接,形成部门联动、通力合作的工作格局,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市人社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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