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规〔2021〕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未成年工使用范围。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任何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规范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用人单位住所所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用人单位办理未成年工登记备案时,应提交录用未成年工情况报告(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拟录用未成年工人员基本情况、拟录用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检查情况、拟安排工作岗位等),并填写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表(见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后,对用人单位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未成年工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符合条件的,即时予以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未成年工登记备案建立台帐管理制度。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制度。对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列出的项目进行,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按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未成年工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查处。
本意见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附件: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29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laodong/10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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