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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2 15:45:00 浏览量:

关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交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情况形成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证立法质量和效率,现将《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和有关说明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i深圳”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书面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寄送、电邮或者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2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518035

传真:88101041

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深圳人大网:www.szrd.gov.cn

深圳政府在线:www.sz.gov.cn

深圳新闻网:www.sznews.com

附件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1年7月19日


附件1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的,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满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在首个工资支付日按日折算支付,也可以在下一个工资支付日合并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三、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第四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自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之日起计算,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

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将其中的“检举和控告”修改为:“举报”。

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并将其中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举报:”修改为:“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投诉:”。

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且有明确、有效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予以答复。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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