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实现医疗费联网结算公告
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对象,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实现医疗费联网结算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工伤保险就医实行定点医院协议管理,与市社保局签订《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的单位,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定点医院要认真履行协议规定义务,本着“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向工伤职工提供及时、便捷、优质地医疗服务。
二、参保单位发生因工伤害事故,应将受伤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因情况紧急需就近到非定点医院抢救的,用人单位须在三日内向市社保局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三、按规定将四平市第一医院、四平市中心医院、四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吉林月潭康复医院、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吉林省恩德莱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吉林省假肢康复中心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并逐步推进具备条件的医院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四、自2020年12 月1 日起,市直工伤人员就医实行定点选择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人员工伤复发治疗在其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门诊和住院)。工伤人员每个自然年度内仅可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其他定点医院封锁)。
五、市直工伤人员工伤复发需要就医的,须到其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医保科)办理审核手续,医保科参考医保医师的诊断意见并视工伤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核。门诊就医审核有效期限内可多次就诊;住院就医审核期限内仅限一次住院。
六、定点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再更改,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限内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市直工伤定点医院范围内转诊、转院治疗的,需经定点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已办理转诊、转院的工伤人员,在原定点医院就医审核信息失效,如需返回原定点医院治疗,须重新办理审核。
七、各定点医院审核的有限期限终止日期,应错开公休日和节假日,避免工伤人员就医受到影响。
八、各定点医院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协调相关医师按照因病施治原则,对工伤人员的伤(病)情况进行诊断,出具诊断意见。对未履行相关职责,为不符合住院指征的工伤人员出具住院治疗诊断意见的医师,将依据相关规定拒付医疗费用、扣减医保医师分数,同时扣减定点医院考核分数。
九、各定点医院应严格审验工伤人员身份和工伤部位,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复发时,应按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十、工伤人员转统筹外就医、异地居住就医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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