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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吉人社函〔2020〕192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4 10:16:00 浏览量: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20年度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0〕19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0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9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7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375元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17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1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32元。

三、其他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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