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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院9条解答:疫情期间劳动用工与工资支付认定问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7 23:28:00 浏览量: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劳动法官对9个问题进行了解答。


1.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工资怎么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性质上认定为休息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事业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弹性工作的期间如何认定?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期间应属正常工作期间,应当向聘用人员发放工资。耗材(其中口罩需求量较大)等。


3.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工资支付标准?

对于不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3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4.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隔离期间的工资是否应予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5.受疫情影响导致长期不能复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


6.延迟复工期间职工休假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用人单位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7.利用网络远程办公情形的性质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视为正常上班,应依法支付工资。


8.因实施地区封锁导致职工不能返岗工作的,如何处理?

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支付问题按前述情形分别参照执行。


9.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如何认定?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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