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字〔2010〕5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财审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底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调整范围。
二、调整时间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照2007-2009年市(州)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以2009年市(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适当考虑本地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
(二)5-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参照2007-2009年市(州)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由用人单位调整。
(三)工伤职工实际领取伤残津贴(扣除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不得低于2010年公布的市(州)最低工资标准。适当倾斜工伤或因工死亡时间较早,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伤残津贴于2007年没有得到调整,此次仍不能正常调整的,应当给予适当调整。
(四)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级伤残110元,2级伤残100元,3级伤残90元,4级伤残80元,5级伤残70元,6级伤残60元,7级伤残50元,8级伤残40元,9级伤残30元,10级伤残20元。
四、有关要求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的需要,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切实把这次待遇调整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认真进行测算,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待遇意见和建议。
二是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做好本级待遇调整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县(市)的指导,确保待遇调整工作全面落实,遇有重要问题及时报告。
三是要加强协调,保证在统筹地区内,不同渠道支付工伤待遇标准的统一。
四是各统筹地区出台的调整待遇政策文件及时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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