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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石家庄市社保中心 发布时间:2023-08-18 17:26:00 浏览量: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职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的通知》(冀人社字〔2023〕152号),公布了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533元,同时省人社厅已经在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缴费工资申报和缴费基数核定相关功能。现就我市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按上月参保人数填报。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申报职工工资按照2022年底在册人员申报(当年新参保人员只进行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参与缴费基数核定),工伤保险按照上月在册人员申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工资时间为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10月24日。由于工资申报、缴费基数核定与当月缴费核定密切相关,各参保单位需要先申报工资并核定缴费基数,通过后再进行缴费申报核定。8月份已经完成缴费申报核定的单位,需要等到9月份再申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单位编号尾号为1、2、3、4号的,8月份申报、单位编号尾号为5、6、7、8号的9月份申报,单位编号尾号为9、0号的10月份申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按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单位编号尾号对应月份申报。

三、申报内容

(一)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网上填报)

(二)石家庄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报表、申报承诺书。

四、申报流程

今年的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全部通过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具体操作详见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操作说明》)。

(一)参保单位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网报端“缴费核定”中“年度工资申报”模块,填报本单位参保职工 2022 年度工资数据。有电子签章的,审核无误后点击“打印上传” ,系统生成带章《业务单》 、 《参保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 ,同时上传《石家庄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报表》和《申报承诺书》, “提交” 后自动上传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无电子签章的单位,参保单位提交后,持盖章的《业务单》 、 《参保单位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 、《石家庄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报表》和《申报承诺书》。上传完资料后提交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结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反馈。

(二)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后,缴费基数差额需补交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单独生成缴费基数差额补缴征缴单,单独申报缴费;其他险种纳入当月征缴单一并申报缴费。缴费基数差额需退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含职业年金)单独生成年度调基退费通知单,按现有退费流程办理;工伤保险在当月予以抵扣,当月抵扣不完的次月退费;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当月和以后月份逐期抵扣。

五、有关要求

(一)参保职工年度工资数据需逐人填报。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2022 年度工资数据应保持一致。参保职工的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参保单位对填报数据、上报材料和出具的《申报承诺书》负有法律责任,务必如实上报、如实提供。职工工资低于省平均工资60%或超过省平均工资300%的,也要如实申报,不得按照缴费基数上、下限申报,否则审核不予通过。

(三)各单位填报数据前,要与职工本人进行沟通,职工签字认可后留存,核基工作完成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对部分参保单位抽查稽核。

(四)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年度工资按照2022年度经工资部门审批列入缴费项目工资标准合计数填报。

(五)《石家庄市202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申报表》和《申报承诺书》需要用人单位填报,负责社会保险代办的中介机构不得代填。

(六)各参保单位工会和职工要监督所在单位是否为职工参加全部社会保险并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参保职工可通过“石家庄人社”手机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中“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查询本人缴费基数。如有未参保或少报工资情况,请及时到参保地社保中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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