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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石社险(2021)19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6 11:15:00 浏览量: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关于调整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石社险(2021)19号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179号)要求,现就做好参保单位2021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资标准

2020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5409元作为核定2021年月缴费基数工资标准,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3245.4元核定,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16227 元核定。

二、工资申报

(一) 申报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 申报时间

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25日。

(三) 参保单位申报流程

参保单位工资申报通过“石家庄人社业务一体化平台单位网报系统”进行,具体方法请参阅网报系统首页《年度工资申报用户手册》。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完成工资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先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工资,然后携带加盖公章的《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到参保地社保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审核确认并核定缴费基数。

(四)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户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参保单位申报流程办理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单独申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资,先到参保地社保中心拷贝《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电子表格),在电子表格填报参保人员工资信息后,打印并加盖公章,再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三、缴费基数核定

(一)2020年底在册的单位职工统一按照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今年新参保职工以起薪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各险种政策分别核定。

(二)在现参保单位期间,个人缴费基数低于3245.4元的,按3245.4元核定,髙于16227元的,按16227元核定。同时,对新旧基数存在差额的月份在启用新基数当月进行差额补(退)收。

(三)自2021年9月6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2021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021年月缴费标准在649.08至3245.4元间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可补缴2020年度养老保险费。办理补缴须先到参保地社保中心核定应缴额,再通过“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缴费。

四、相关要求

(一)参保职工的工资统计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冀政字〔2020)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的职工工资要与职工本人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签字确认表留存单位备查。

(三) 申报工作完成后,将统一与纳税等信息进行比对,对申报工资不一致或申报工资较低的参保单位,将进行稽核。

石家庄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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