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意见汇总
发布时间:2013-04-23 浏览: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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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意见汇总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修订过程得到全国各级劳动部门和鉴定专家的积极响应和配合,在人社部工伤司的统一部署下,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工作办公室进行过两轮鉴定标准修订意见征询,共收到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河北、黑龙江、西藏、新疆、山东、江苏、浙江、宁夏、广西、广东、河南、贵州、安徽、陕西、湖北、青海、江西、内蒙古、福建、甘肃、云南、辽宁、四川、吉林、成都、广州、温州等多个省、市的修订意见,现将修订意见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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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
省、市意见建议 |
是否采用 |
未采用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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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二次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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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明与肢体残疾 |
山西、甘肃等认为失明条款偏高 |
甘肃建议高位截瘫远远重于双眼失明,建议双眼失明降为二级。 |
否 |
二者没有可比性,每一个等级都是一个范围,在这个等级范围里伤情必然有轻有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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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肢缺失(二级10条和13条) |
云、鲁、粤;建议归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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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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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侧上下肢功能丧失(二级15条) |
云南;建议加上同侧上下肢肘关节、膝关节以下截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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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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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肠切除(二25条与四级36条) |
云南;建议两条合并定为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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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存在的功能障碍不同,即严重程度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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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性条款(三级1、2条、四级2条、六级2条八级1条) |
山西;建议细化精神障碍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
浙江、江苏、江西、广州、辽宁 |
是。在病程、治疗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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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神经损伤与骨科的平衡(三级6条、四级15条、四级5条、五级13条) |
河南、广东、新疆、山西、山东、河南、甘肃、广东、江苏 |
辽宁、四川、成都、广州、浙江、江苏多个地方建议修改周围神经造成的手、足伤残和骨科间的失衡条款。 |
是。对部分严重失衡的条款进行了上下等级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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肘上缺失(三级13条) |
新、粤认为和五级13条相比等级太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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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一侧肘上缺失下调为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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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三级18条) |
云南建议删除“瘢痕”两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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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此条针对烧伤后功能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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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毁容(一级5条、二级8条、三级10条、四级7条等) |
湖南、山东、山西;均认为等级偏高,尤其中度毁容、色素等。建议要么强化界定条件,要么降低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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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面部烧伤毁容的心理伤害与其他伤残不能比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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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不全二级(四级32条) |
河南、河北、湖北;建议下调到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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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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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道狭窄定期扩张(四级49条) |
云南、湖南;黑龙江、河北、贵州、甘肃、广东、江苏;建议删除或下调等级。 |
福建、新疆 |
是。完善后下调到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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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原性膀胱(四级48条) |
山西、广东、湖北;建议取消或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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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因残余尿的测量存在主观因素,目前没有好的替代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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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骨折(五级12条、六级14条、八级15、、九级12、九级13、九级14条、九级15、十级5条) |
湖南、河北、山西、广东、浙江、黑龙江、云南、西藏、陕西、贵州;建议对该部分条款进行完善或删除、等级调整。 |
江苏、甘肃、新疆、四川建议修改 |
是。六级14条删除,九级13上调到八级,其他条款予以完善,修改后的条款更注重脊柱伤后是否稳定。同时在附录中对脊柱骨折分型、椎间盘的诊断进行了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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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骨破溃(五级19条、六级26条) |
山西认为定级太高 |
|
否 |
跟骨部位破溃长期不能愈合,影响走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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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臂缺失(五级13条) |
宁夏、浙江、黑龙江、河南认为和五级14条相比等级偏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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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一个等级本来就是一个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伤情有轻有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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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节功能障碍(五级15条、五级20条、六级25条、七级20条) |
山西、山东、贵州、甘肃、广东、浙江、黑龙江、河北建议对关节功能障碍进行明确,按功能不同细化定级 |
新疆、福建、江苏、辽宁、四川、成都、温州建议按关节功能轻、中、重不同细化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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