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理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6日
长沙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理方案(试行)
为有效预防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发生,保障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落实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人员待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定义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执行相关工作的过程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从而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
二、适用范围
长沙市辖区内卫生、公安、司法、民政等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艾滋病防治管理、疫情监测、疫情调查处理、干预控制及病毒检测的人员,负责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医疗护理人员,负责抓捕和监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嫌疑犯、犯人、吸毒以及性罪错人员的公安、监狱、劳教等系统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艾滋病病人关怀、救助的民政、街道(乡镇)工作人员。
三、危险性评估
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对暴露级别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确定。
(一)暴露级别。
根据暴露源(含有艾滋病病毒的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的不同接触方式,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分为三级。
1、一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二级暴露: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针刺伤。
3、三级暴露:暴露源刺(割)伤皮肤,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刺(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二)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
1、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
2、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
3、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
四、暴露后的应急处理
(一)紧急局部处理措施。
1、用肥皂水清洗沾污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
2、如有伤口,应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用肥皂水或清水冲洗。
3、受伤部位的消毒:伤口用消毒液(如70%酒精,0.2-0.5%过氧乙酸,0.5%碘伏等)浸泡或涂抹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冲洗干净。
(二)预防性用药。
1、用药时间。预防性用药应当在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尽早实施,最好在4小时内实施,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即使超过24小时的,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2、用药原则。发生一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可以不使用预防性用药;发生一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或者发生二级暴露但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时,实施基本用药程序。发生二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重度,发生三级暴露且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为轻度或重度时,实施强化用药程序。暴露源病毒载量水平不明时,实施基本用药程序。
3、用药方案。预防性用药方案分为基本用药程序和强化用药程序。
(1)基本用药程序:两种逆转录酶抑制剂,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天。如双汰芝(AZT与3TC联合制剂) 300 mg/次,每日2次,连续服用28天或参考抗病毒治疗指导方案。
(2)强化用药程序:在基本用药程序的基础上,同时增加一种蛋白酶抑制剂,均使用常规治疗剂量,连续服用28天。
五、应急后处理
(一)事故登记。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建立事故登记制度,对事故情况按要求填写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损伤的具体部位、程度,接触物种类(培养液、血液或其它体液)和艾滋病病毒载量水平,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包括赴现场专家或领导活动),是否采用暴露后预防药物(详细记录用药情况、首次用药时间、药物毒副作用情况、肝肾功能化验结果、用药依从性状况等)。
(二)事故报告。
1、小型事故(存在任何一种小的损伤或一级暴露)可在紧急处理后立即将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本单位分管负责人。
2、重大事故(存在严重损伤或二级及以上暴露)在紧急处理的同时,向本单位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区县(市)卫生局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立即向市卫生局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事故处理单位应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汇总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汇总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全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市卫生局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对重大事故中的暴露源和暴露人员,应立即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其血清留样备用。暴露人员在暴露后的一年内,应定期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即分别在暴露后6周、12周、6个月、12个月进行检测。
(四)保密。在处理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对事故涉及的职业暴露人员均应严格保密。
(五)职业暴露人员享受待遇。
1、免费服用职业暴露抗病毒预防药物,同时休假1个月。休假期间,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正常上班时的待遇标准发放(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福利等);与其相关的检查费及服药引起不良反应的治疗费予以全额报销。上述费用由该职工所在单位承担。
2、职业暴露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办理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单位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专项补助,其中区县(市)属单位人员由区县(市)财政负责,市属单位由市财政负责,省属单位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局成立市级职业暴露处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各区县(市)卫生局相应成立职业暴露处理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具体负责职业暴露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艾滋病病毒暴露后预防用药和救治。
(二)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暴露检查、救治及工伤待遇等经费预算安排及使用监督审计。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暴露人员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落实。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暂未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暴露源和暴露人员的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承担本市初筛阳性结果的确认实验,并设立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储备点,保证及时供应药物。各区县(市)疾控中心负责流行病学调查、日常检测工作。职业暴露防护用药纳入本市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免费用药计划,药品由政府免费提供。市级常规储备1-2次应急处理事故用药。职业暴露防护用药不得擅自用于其他用途。
(五)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暴露人员就诊时的伤口消毒处理,并进行初步的危险性评估,已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单位,负责暴露源和暴露人员的艾滋病病毒初筛检测,对初筛阳性者,将血清送市疾控中心确认。
七、本方案自2013年4月26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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