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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工伤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0-03-03  浏览:

【发布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标 题】:关于工伤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 文 号】:豫人社函[2009]23号
 
【发布日期】:2009-06-01 18:05:11
 
【实施日期】:2009-06-01 18:05: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人员取暖补贴有关问题的批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原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3年底以前因工致残1-4级人员能否享受取暖补贴的请示》(平煤【2008】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享受伤残津贴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其取暖补贴按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由工伤人员所在单位发放;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其取暖补贴按所在单位关于在职职工取暖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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